唯入律师代理重庆移动驳回侵权指控

发布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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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重庆移动公司与某互联网电视公司合作,由重庆移动公司提供宽带网络、某互联网电视公司提供节目内容,在重庆地区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电视服务。乐视公司向重庆渝北法院诉称:重庆移动公司未经许可在互联网电视业务中传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影片。


     唯入律师在接受重庆移动公司委托后,详细查阅了相关合作协议,研究了委托人的工作内容,提出委托人仅提供宽带网络支撑并不提供内容服务,应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避风港规则保护,不构成侵权的应诉方案。经过两审审理,重庆一中院最终认定:重庆移动公司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等网络服务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乐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简评】

作品的网络传播往往需要网络服务提供方的网络服务与内容服务提供方的内容服务共同完成。其中,内容服务提供方实施的是将内容上传至接入网络的服务器的行为,其对上传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方实施的是网络接入、网络传输或者信息存储等行为,因其不知晓传播内容而受避风港规则保护。在唯入律师代理本案之前,很多法院并不依法区分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方还是内容服务提供方,只要存在传播侵权作品的情形,一概认定被告侵权。本案中,唯入律师向法院详细讲述了互联网电视的运行原理,即平台播控、内容服务、技术支持、网络支撑与硬件终端5个环节合力构成了互联网电视的产业链,其中平台播放方是内容的审核方,内容服务方是内容的提供方,除此以外,技术支持、网络支撑与硬件终端均不参与内容的提供与审核,对内容并不知晓,不应苛责其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承担责任。法院采纳了唯入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重庆移动是网络服务提供方,不侵权。唯入律师通过对行业的深入调查与研究和对法律的精准分析与论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