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入代理音集协垄断纠纷案入选“2020中国十大文化娱乐法治事件”

栏目:唯入智慧 发布时间:2021-10-11

近日,“2020中国十大文化娱乐法治事件”评选活动落下帷幕,唯入代理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KTV垄断纠纷系列案件入选。活动组委会评价:本案是司法判决首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反垄断视野下的角色进行研判,对于促进KTV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中国文化娱乐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引导和指引作用。
案情简介

原告KTV诉称:原告为了取得被告管理作品的使用许可,书面请求与被告直接签约,但是被告拒绝。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原告提供正版曲库使用服务、向原告提供被告管理作品的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等。

唯入代理被告抗辩:第一,KTV向被告交纳版权费获得音像作品的使用许可,既是KTV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也是被告实施集体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被告从未拒绝与KTV签约,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基础,应予驳回;第二,针对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违反《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问题,原告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寻求行政救济但是无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本案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第三,针对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问题,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并未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假设法院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被告也没有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以被告违反《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由提起诉讼,但前述争议不属于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被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的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既涉及原告有关被告违反《条例》规定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关键程序问题,又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受《反垄断法》规制,相关商品/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如何界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等复杂实体问题。

唯入接受音集协委托后,立即组织团队对案涉焦点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和反复论证,依托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及时制定了切实、高效的应诉方案,既获得委托方的高度认可,又赢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本采纳了唯入提出的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律师团队
(email:welaw@welaw.com.cn)

李云德,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现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实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在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企业风控等领域具有二十余年的执业经验。
杨华权,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在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及近二十年的执业经验。
王珂,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专利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在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等领域具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
李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办理百余起知识产权纠纷、数十起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纠纷,在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商事合同等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