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牛集团被反垄断调查谈谈纵向垄断

栏目:唯入智慧 发布时间:2021-10-11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网络上评论五花八门,有的评论“没觉得公牛垄断啊,除了公牛插座以外,还有飞利浦、德力西等好多牌子”,有的评论“公牛也二选一了?”,还有的评论“企业做大了也不好,动不动就被反垄断”……

以上评论反映出网民对我国反垄断制度还不够了解,或者说有些误解。笔者结合公牛集团被反垄断调查事件谈一下我国反垄断制度中的纵向垄断。

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一部比较年轻的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还不算十分丰富,属于摸索中前进的阶段。

在反垄断制度中,不只存在网民比较熟悉的大企业“平台二选一”“搭售”“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还存在企业间达成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等。其中,垄断协议又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横向垄断主要表现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达成控制商品售价、限制商品数量或者分割市场等。比如,某品牌汽车的全国多家4S店共同签署协议约定仅向本店所在区域的顾客销售该品牌汽车而拒绝向本店所在区域以外的顾客销售,这种协议就涉嫌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汽车行业的这种横向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比较常见,但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垄断状况已得到明显改善。纵向垄断主要表现为上下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限定商品的市场售价。比如,某制药企业与药品经销商签署协议约定经销商在向顾客售卖该药品时的售价不低于XX元/盒,如有违反,则制药企业可以追究药品经销商的违约责任,这种协议就涉嫌限定商品市场售价的纵向垄断。

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决定内容来看,公牛集团是因涉嫌纵向垄断被调查的。所以,公牛集团被反垄断调查的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很可能是与下游经销商签订了限定商品最低市场售价的纵向垄断协议。

那么,纵向垄断为什么要立法制止?因为纵向垄断会产生以下影响:(1)将商品的终端销售价格限定在合理价格水平之上,削弱价格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2)制约经销商根据市场状况自由调价,导致商品价格持续上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减轻制造商和经销商的盈利压力,降低制造商进行技术革新和经销商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阻碍市场健康发展;(4)诱导经销商专营或者主营限定最低售价的商品,排斥其他竞品,损害同类商品竞争者的利益。

尽管公牛集团已经被反垄断调查立案,但调查结果是否认定构成垄断尚难下定论。因为构成垄断除了考虑是否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外,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公牛集团所处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否充分、公牛集团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或者优势地位、公牛集团向经销商限定商品最低售价是否有合理理由、限定商品最低售价是否足以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