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官司胜诉后,能否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
唯入律师:
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复杂,答案也很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但是,实践中上述司法解释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在北上广江浙津等经济较发达省市,胜诉当事人向法院要求退还诉讼费时,法院退费比较及时;在其他经济欠发达省市,胜诉当事人向法院要求退还诉讼费时,部分法院退费比较拖沓,甚至直接拒绝。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诉讼费收取后,全额上缴财政,不归法院支配;诉讼费退还时,财政又没有给法院单列拨付退诉讼费的经费,法院必须从自己的运转经费中支出。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做法,对经费拨款较为充足的经济较发达区域的法院而言,退还诉讼费对法院运转影响不大;但是,对经费拨款较不宽裕的经济欠发达区域的法院而言,退还诉讼费对法院运转可能是雪上加霜。这就造成部分法院不愿意向胜诉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甚至要求胜诉当事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向败诉方执行诉讼费。
但是,不管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解释毕竟白纸黑字地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向胜诉方退还诉讼费,法院理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果法院都不尊重司法解释,百姓该如何适从?长此以往,损害的可能不只是个案正义,还可能是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