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诉争核心通常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客观真实,当事人一般采用公证保全的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取证设备自带信息存储空间、取证设备的软件程序易篡改却难发现等特性,在公证保全过程中非常有必要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如果不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即使相关作品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播放,也难以确保相关作品的播放发生在真实的网络环境中。
司法实践及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申字第926号指导案例中给出指导意见: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公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随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第十七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在技术上确实能够达到虚拟的目标网页与真实的互联网网页同时并存的状态,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网络侵权公证证据,人民法院要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按照电子证据审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非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所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但是,虽然原告提供的网络侵权公证证据属于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取得,但如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该网络侵权证据一般不主动进行审查,可认定其具有证明效力。
接下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条和第11条明确:判断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非本地电脑,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如公证书记载未排除公证信息来源于电脑预存或其他侵权页面的,该公证书应视为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公证行为使用的电脑为公证机构以外的他人或当事人掌握,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其他外接存储设备的清洁性进行检查,则不足以证明公证获得的网络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之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粤73民终435号案中认定,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公证员公证时所使用的设备并非公证处自有设备,而是当事人自带的iPhone手机,公证员未对当事人自带的手机进行必要的清洁性检查及格式化操作。由于在公证前该手机并非由公证机构控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手机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手机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因此,该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公证书记载的行为发生于真实的互联网环境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明确:对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进行公证保全,公证员未检查取证设备的清洁性及网络接入情况,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该公证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虽然在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上述条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公证保全过程中未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这个问题的观点和态度从未改变。
正是因为法院对公证机构有必要进行取证设备清洁性检查的态度非常明确,中国公证协会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才做出了相应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可以使用本单位的移动硬盘、存储卡、U盘、光盘、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的,应当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洁性检查。并且,在第十一条中还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制作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记录接入互联网的全部操作步骤及下列内容:(四)未使用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原因以及进行清洁性检查的情况……
以上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高院的指导意见及公证协会的指导意见充分印证了网络公证保全时确有必要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否则难以判断公证固定的相关行为是否发生在真实的互联网环境之中。
如何进行清洁性检查?
哪些取证设备必须进行清洁性检查、如何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呢?我们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取证设备具有存储空间,就有必要对存储空间进行清洁性检查以清除预存在取证设备中的信息,防止预存信息干扰或者污染公证行为。比如,移动硬盘、存储卡、U盘、光盘、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电脑、机顶盒等设备都具有存储空间可以预存信息,都有必要进行清洁性检查。同样,如果取证设备安装有软件程序,还有必要对取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以将软件程序恢复至出厂状态,防止软件程序被篡改。也就是说,清洁性检查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了清除预存在取证设备中的信息,另一个是为了将软件程序恢复至出厂状态,只要能实现上述目的的措施都可以作为清洁性检查的具体操作措施,包括对存储空间进行格式化、对取证设备恢复出厂、重置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