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撤三”程序在“商标注册难”中的实践效用

栏目:唯入智慧 发布时间:2021-10-11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9年保持“世界第一”,仅2020年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911.6万件,截至2020年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持有量近3000万件。

商标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的“井喷”态势,一方面得力于良好营商环境和商标注册意识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归因于大量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的推波助澜,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而且对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商业主体而言,其掠夺式地将大量商标资源“据为己有、注而不用”,甚至进一步待价而沽,极大地挫伤了刚需商标申请人的积极性。

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人中,有些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其将文字、符号锁定后,即动辄以日申请百千件的方式,对商标资源进行无情收割,所到之处寸草不留,导致很多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主体,在提出目标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而遭到驳回。

显然,这种境况是与商标注册制度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的,也是违背基本的公平诚信原则的。那么,对于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主体来说,如何运用现有的商标管理制度实现商标注册的目标呢?笔者结合多年代理经验,暂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下简称“撤三”)这一具体实操方案在解决“商标注册难”中的效用,浅谈一点体会:

一、商标撤三制度提供了保障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激活商标资源。

可见,对于大量“注而不用”的商标来说,“撤三”程序已在制度设计层面提供了可以实施的保障,对于符合撤销条件的商标来说,任何人均可以发起“撤三”申请、实现撤销目标。 

二、撤三方案具有灵活性

 1.锁定关注商品,有针对性的提起撤销

很多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繁多,而如果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方法,对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均提出撤销,则根据“撤三”审查的惯常做法,一旦被撤销商标在其中任一商品上提供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知产局便会“粗犷”式的对所有被撤销商品均予维持,而不会一一甄别、具体评判。

相应的,只在某一具体商品(包括类似商品)上提出“撤三”申请,则被撤销人无可避免的要针对被撤销的商品提供使用证据,符合规定的,予以维持;反之,则予以撤销。

因此,明确被撤销商标的具体撤销商品项,将有助于避免程序漏洞,而集中火力、垂直打击,更好地解决核心矛盾,为目标商标的顺利注册创造有利条件。

2.做好撤销复审的准备    

在前述“撤三”程序中,因未设置“证据交换”环节,撤销人无法对被撤销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的真伪及合法性、关联性做出评价,“个案审查”原则下的审理工作亦难以排除出现具有主观性判断的情形。

此时,如“撤三”申请审查结果并不理想,建议继续深入推进,及时启动后续的“撤销复审”程序。此操作方案,一方面申请人可以在“撤销复审”设置的“证据交换”环节中发表质证意见,积极促使审查员做出公正判定;另一方面,申请人亦可对知产局转达的使用证据进行全面评价,对使用规模、程度、范围等情况做出分析,并结合实际调查对被撤销商标注册人是否会对己方发起商标侵权诉讼而做出具有价值的前瞻性风险评估。

三、撤三案件具有不确定性

需要明确的是,“撤三”本身有诸多不确定性。一方面,源于商标注册人的经营活动、商业轨迹以及具体商标的使用场景等资料,第三人较难全面获得,进而难以确定被撤销商标真实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涉商标许可使用情形时,因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并非强制公示,更使得“撤三”案件中商标的使用情况迷雾重重。

可见,对于商标“撤三”申请的启动,申请人应理性看待,秉持“尝试性”态度。

同时,在程序上,因目标商标的“注册申请”或“驳回复审”审查周期与障碍商标的“撤三”审查周期存在“时间差”,而现行商标审查制度中亦未明确设置关联案件的“中止”、“等待”程序,可能发生目标商标被驳回的情形。

因此,建议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代理人的意见,合理、妥当地设计好“撤三”申请的时机,做好关联案件之间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障碍商标虽被撤销,但自身目标商标的注册申请也被驳回的情形。

结语

以商标“撤三”申请为辅助,实现清除在先“障碍”商标、取得目标商标注册的方案并不鲜见,且随着大量注而不用、不当占用商标资源的情况愈演愈烈,这种方案在实践中,更有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用武之地。诚然,解决商标注册难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从立法、司法层面积极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进行规制,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更需要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主体具有敢于破冰前行的勇气与实践精神,理性认知,并积极通过商标“撤三”程序为目标商标的注册创造可能,而不能裹足不前、消极等待。